摘要:勞動者通過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減少監管成本,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然而,這種行為卻違反其所應該負的忠誠義務。因此,只有明晰兩者之間的邊界,鼓勵與規范勞動者舉報行為,才可以既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又不至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在比較發達國家對勞動者舉報行為與忠誠義務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研究認為,應該通過規定勞動者舉報行為的合法性要件,明確勞動者忠誠義務來化解其舉報行為和忠誠義務的沖突。此外,應該通過改善對勞動者舉報的獎勵制度和制定舉報救濟措施來激勵和保障其舉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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