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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這是作者參加1999年3月在海口舉行的“中國傳統經濟與現代化”國際學術研討會是提交的論文,刊載于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中國傳統經濟與現代》一書中。
當前,現代化的潮流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但人類在“征服”自然的同時也遭到了自然的無情報復;巨大的物質文明成果包含著同樣巨大的負面效應,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就是它的突出表現之一。如何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以保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擺在人類面前的重大課題。在這種情況下,重溫中國古代人民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與實踐,從中獲得智慧和啟迪,是很有意義的事情。
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我國古代人民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起源很早,《逸周書·大聚》載周公旦追述的“禹之禁”,就包含了這方面的內容,說明這種思想在我國從原始社會過渡到文明社會之初即已萌芽。西周時期出現了各種管理山林川澤的職官,形成以保護和合理利用山林川澤的天然富源為特點的“虞衡”業。在先秦時代和反映先秦情況的古籍中,有關記載比比皆是,在七十年代出土的云夢秦簡中也有這方面的條文。它構成先秦傳統農學很有特色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其意義則超越了傳統農學的范圍。對于這個問題,學術界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統深入,而且對這種思想產生的原因及其理論基礎探討不夠。本文打算首先概述先秦時代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理論的基本內容,然后著重分析這種理論形成的基礎及其意義。
一 先秦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理論的基本內容
(一)對林業資源的保護利用
首先是只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砍伐林木,反對濫砍濫伐。如《 逸周書·文傳》說:“山林非時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長。”《荀子·王制》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又說:“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管子·八觀》:“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禮記·王制》:“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1]《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草木以時伐焉。”這也就是所謂“時禁”,或“以時禁發”[2]。
禁止砍伐林木的時間主要是春季和夏季“草木榮華滋碩之時”。《逸周書·大聚》規定的禁期是“春三月”,即整個春季。《管子·禁藏》;“當春三月……毋伐木,毋夭英(謂草木之初生),毋折竿(謂筍之初生),所以息百長也。”《禮記·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樹”,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記載。七十年代出土的《云夢秦簡·田律》則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的條文,這就是說,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3]《管子·輕重己》云:“春盡而夏始,天子令毋斬大木,毋斬大山,毋戮大淵,滅三大而國有害,天子之夏禁也。”一般說來,深秋以后才允許砍伐林木。《禮記·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則伐木,取竹箭”。《禮記·王制》:“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但《周禮·山虞》也有“仲冬斬陽木(生山南者),仲夏斬陰木(生山北者)”之說。
與此相聯系,是保護幼小的林木,以保證林木的生長和再生。《國語·魯語》把“山不槎(砍)蘗(斷木上長出的新生的枝條),澤不伐夭(未長成之草木)”作為“古訓”加以強調。《逸周書·文傳》也說:“無殺夭胎,無伐不成材。”《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方長不折。”這和上述“時禁”意義相同,只是從不同側面予以論述而已。《禮記·王制》規定:“木不中伐,不鬻于市。”是通過市場管理所采取的保證措施。
即使在允許采伐的季節,采伐的時間也有限制。《周禮·山虞》:“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鄭玄注:“時斬材,斬材之時也。有期日,出入有日數;為久盡物。”這種限制的意義在于防止過度的砍伐。
為了保護森林等自然資源,還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一是建立山林“保護區”。《周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鄭玄注:“物為之厲,毎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厲”與“列”字同音通假,這里是遮列的意思。對山林中的各種資源(“物”)設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實際上就是建立某種資源保護區。當時的各種“時禁”,主要是在這些“保護區”內實施的。所以《周禮·山虞》又說:“春秋之斬木不入禁。”鄭注:“非冬夏之時,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斬四野之木可。”所謂“禁”就是上文的“厲”,即山林遮列之處——“保護區”。非禁區春秋可以斬木,但也不是亳無限制,例如《禮記·月令》就規定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其范圍當不限制在山林地區,主要意義則在于保護蠶業生產。
二是制定了防火法令──“火憲”。《荀子·王制》:“修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蔬)[4],以時禁發,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虞師之事也。”《管子·立政》:“修火憲,敬(通儆,警戒的意思)山澤林藪積草;夫[5]財之所出,以時禁發焉,使民足于宮室之用,薪蒸之所積,虞師之事也。”《禮記·王制》“昆蟲未蟄,不以火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燒灰”,云夢秦簡《田律》“不夏月,不敢夜(注:夜,疑讀為擇)草為灰(取草燒灰)”,大概就是“火憲”內容之一。《周禮》中還有一個專門“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爟”。
(二)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利用
首先還是“時禁”,即只允許在一定的時期內捕魚。《荀子·王制》:“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逸周書·文傳》:“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周禮·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這是與上引《周禮·山虞》相似的資源保護區。什么時候禁止捕魚呢?主要是在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孕別之時。即懷子與產卵期間。《荀子·王制》:“黿鼉魚鱉鰌鱔孕別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逸周書·大聚》則具體指為“夏三月”。《睡虎地秦簡·田律》:“毋毒魚鱉,置穽罔(網),至七月而縱之。”與《逸周書·大聚》所言合。《禮記·王制》則以“獺祭魚”這種物候作為允許“漁人入澤梁”的標志。這種情況與現代漁業生產中的禁漁期和適漁期的劃分十分相似。《國語·魯語上》記載了有名的里革斷罟匡君的故事:
宣公夏濫(漬網)于泗淵,里革斷其罟而棄之曰:“古者大寒降(減退),土蟄發, [6]水虞于是乎講罛(大魚網)罶(竹編魚具),取名魚,登川禽,而嘗之以寢廟(登嘗,盛物于豆以薦神)行諸國,助宣氣也。鳥獸孕,水蟲成,獸虞于是乎禁罝(獸網)羅(鳥網),矠(以矛獵物)魚鱉以為夏犒(干肉),助生阜也。鳥獸成,水蟲孕,水虞于是乎禁罝[7]罜(小魚網),設阱鄂(捕獸設施),以實廟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砍)蘗(斷木上長出的新生的枝條),澤不伐夭(未 長成之草木),魚禁鯤(魚子)鮞(小魚),獸長麑(幼鹿)(幼麋),鳥翼鷇(待哺幼鳥)卵,蟲舍蚳(蟻卵)
蝝(未生翼的蝗子),蕃庶物也。──古之訓也。今魚方別孕,不教魚長,又行網罟,貪無藝也。”公聞之曰:“吾過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8]
這里,不但指出什么時候不允許捕魚,而且指出了最適宜捕魚的季節。這一故事表明,先秦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已經制度化,并在相當程度上是被認真實行了的,
與此相聯系,是禁止捕捉小魚。所謂“魚禁鯤(魚子)鮞(小魚)”,為此,禁止使用小魚網(罜)。《孟子·梁惠王上》載:“數罟(密網)不入汙池,魚鱉不可勝食也。”《呂氏春秋·具備》記載春秋時宓子賤(又稱季子)把魯國亶父這個地方治理得很好,以致老百姓自覺地不取小魚[9]。
即使在允許捕魚的季節,也禁止竭澤而漁。如《禮記·月令》“季春之月”,規定“毋竭川澤,毋漉陂池”。云夢秦簡規定不準使用毒藥。《太平御覽》卷84引《逸周書·文傳》有“澤不行害”的內容,也就是不許使用毒藥。其意義都是防止斬盡殺絕式的攫取。
(三)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利用
對野生動物的狩獵也有“時禁”。《逸周書·文傳》:“畋獵以時,童不夭胎,馬不馳騖,土不失宜。”《太平御覽》卷84引作“畋獵唯時,不殺童牛,不夭胎,童牛不服,童馬不馳,不騖澤[10],不行害……”。《大戴禮記·曾子大孝》:“禽獸以時殺焉。”《國語·魯語上》:“鳥獸孕……獸虞于是乎禁罝(獸網)羅(鳥網)”。《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開蟄不殺。”《管子·禁藏》“當春三月……毋殺畜生,毋拊卵……”,《禮記·月令》孟春之月“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季春之月“田獵罝罘、羅網、畢翳、餧獸之藥無出九門”;孟夏之月“驅獸毋害五谷,無大田獵”,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獵”。《睡虎地秦簡·田律》“不夏月,毋敢……麛(小鹿,亦作小獸的通稱)(卵)鷇”,“……禁苑者,麛時(泛指野獸幼小之時)毋敢將犬以之田”,就是這種“時禁”的具體化。《禮記·王制》則以“豺祭獸”、“鳩化為鷹”作為開始田獵、捕鳥的物候指標[11]。
這種“時禁”是為了保護幼小和懷孕的禽獸以及尚未孵化的禽卵,反對斬盡殺絕式的狩獵。《禮記·王制》有“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不麛不卵,不殺胎(懷胎母獸),不夭牝(年青母獸),不覆巢”的記載;又有“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的規定。《周禮》中有掌管狩獵事務的“跡人”,也規定“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這就是說,禁止獵取幼獸、懷孕母獸,禁止攫取鳥卵,傾覆鳥巢和使用毒箭。目的是保證野生動物種群能夠正常的生長延續。《逸周書·文傳》說:“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這與《國語·魯語》所說的“……獸長麑(幼鹿)(幼麋),鳥翼鷇(待哺幼鳥)卵,蟲舍蚳(蟻卵)蝝(未生翼的蝗子),蕃庶物也”的記載精神一致。
二 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理論形成的基礎
我們知道,現代保護自然、保護環境的思想,是在工業化過程中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以后產生的,是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的一種反思;它作為一種世界性的思潮形成于本世紀六十年代以后。而我國,早在先秦時代已經出現保護自然、保護環境的思想。或謂之“超前意識”。不過,即使是“超前”,也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那么,它形成的基礎是什么?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個問題。以下,我們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總結歷史教訓,著眼永續利用
我國先秦時代雖然沒有發生象現代社會這樣的全面的生態環境的惡化,但生態環境局部的破壞并不鮮見,先秦時代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思想正是從對這些慘痛的歷史教訓的反思中產生的。
我國遠古時代黃河流域的農業開發過程中,曾經廣泛采取火耕的方式,或以火獵和火耕相結合來墾辟耕地。古史傳說中的“烈山氏”[12]就是這個時代留下的史影,這在當時開拓了人類的活動空間,是必要的;但卻為此付出了損耗大量自然資源的代價。[13]到了傳說中的黃帝堯舜時代,人們大規模沼澤低地,進一步拓展其活動空間,這是我國歷史上從“野蠻”向“文明”過渡的時代,也是自然資源破壞比較嚴重的時代。戰國時人回憶當時的情況說:
黃帝之王,[童山竭澤],謹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而天下可得而牧也。(《管子·揆度》)
黃帝之王,[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謹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后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謹逃其爪牙]禽獸眾也: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利,逃械器,閉知能者輔已者也……(《管子·國準》)[14]
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谷。(《孟子·滕文公上》)[15]
從上述記載看,當時一定范圍內過度的開發已經造成自然資源局部枯竭的惡果,即所謂“童山竭澤”;而人們也從中吸收了一定的教訓,認識到這是一種“君智不足”的行為方式。故《管子·國準》談論如何吸收先世經驗教訓時提出“立祈祥而固山澤”。[16]
隨著人口的增加,不適當的砍伐和過度的放牧也會造成資源的枯竭和生態的破壞。例如齊國東南的牛山就因為濫伐濫牧而變成濯濯童山。《孟子·告子上》:
牛山之木嘗美矣,以其郊于大國也,斧斤伐之,可以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蘗之生焉,牛羊又從而牧之,是若彼濯濯也。人見其濯濯也,以為未嘗有材焉。此豈山之性也哉!
人們已經認識到,這種生態的惡化不是自然的本性所產生的,而是人類違反自然規律的不合理的經濟行為所造成的;它實際上是自然界對人類的一種報復。
這樣的事,在當時不會是個別的。春秋末年墨子勸阻公輸般助楚攻宋時說:“荊有云夢,犀兕麋鹿盈之,江漢魚鱉黿鼉為天下饒,宋所謂無雉兔鮒魚者也!荊有長松文梓梗柟豫樟,宋無長木,此猶錦繡之與短褐也!”宋處于黃河下游,正是殷人活動的腹心地區。墨子的說詞未免有夸大之嫌,但宋與楚相比,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相對匱乏當是不爭之事實;這當然是由于黃河流域與長江流域自然條件存在著差別,更是黃河流域在長期開發過程中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的結果。殷人的“不常厥邑”和周滅殷前的多次遷移,論者或謂即系由于黃河流域局部生態環境的破壞所致。[17]
通過各種正面反面的經驗教訓,人們逐漸認識到,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利用過度或不適當的攫取,就會妨害資源的再生,導致資源的枯竭,影響到以后的繼續利用。黃土地區氣候偏旱,天然植被相對并不豐茂[18],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就更顯得必要。
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呂氏春秋·義賞》)
覆巢毀卵,則鳳凰不至,刳獸食胎,則麒麟不來。干澤涸漁,則龜蛇不往。(《呂氏春秋·應同》)[19]
這些無疑是對歷史上的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人們已經明確認識到,做事不能光顧眼前的利益,應該考慮到長遠的利益。如《呂氏春秋·長利》說:“利雖倍數于今,而不便于后,弗為也。”所以先秦諸子論述保護自然資源的必要性時,總是著眼于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強調“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是從人類的長遠利益立論的。在上面所引述的資料中,這種思想反映得相當清楚。
欲使資源不屈而能永續利用,關鍵是處理好“用”和“養”的關系;先秦時代人們已經認識到“養”是“用”的基礎。孟子正是從牛山林木受到破壞的教訓中引伸出“茍得其養,無物不長;茍失其養,無物不消”(《孟子·告子上》)的道理。上引“修火憲”等等措施,其中心就是一個“養”字。為了使“物得其養”,就必須“取物有節”,即有節制地利用自然資源[20]。《荀子·王制》談自然資源利用時也強調協調“養長”與“殺生(斬伐)”的關系,以避免童山竭澤現象的出現。《逸周書·文傳》曰:
無殺夭胎[21],無伐不成材,無墯(墮)四時。如此者十年,有十年之積者王。生十殺一者物十重,生一殺十者物頓空。十重者王,頓空者亡。
這里所說的“生”與“殺”,也就是“養”和“用”的關系,只有處理好這個關系,使生之不絕,取之有節,才能保持發展的后勁,成功王霸之業。反之,“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為天下王”(《管子·輕重甲》)。班固追述三代“先王之制”時說:
于是辯其土地、川澤、丘陵、衍沃,原隰之宜,教民種樹畜養;五谷、六畜及至魚鱉、鳥獸、雚蒲、材干、器械之資,所以養生送死之具,靡不畢育。育之以時,而用之有節……所以順時宣氣,蕃阜庶物,畜足功用,如此之備也。(《漢書·貨殖傳》)
鄭玄注《禮記·月令》季春之月“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伐山林”,說這是“順陽養物”,可說是深得其旨。總之,是通過“用”與“養”的協調來保持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的不斷再生,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
(二)立論基礎:“三才”思想
先秦時代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思想的產生,不僅由于我國古代人民對歷史教訓的深刻總結,而且由于我國古代人民在長期農業生產實踐中(包括破壞生態平衡的教訓在內)形成了有機統一的自然觀,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這種自然觀最典型的表現就是“三才”理論。先秦時代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思想,正是建立在“三才”理論的基礎上,同時它又成為這個理論的重要來源、重要組成部分和和重要表現形式。
“三才”是中國傳統哲學的一種宇宙模式,它把天、地,人看成是宇宙組成的三大要素,這三大要素的功能和本質,人們習慣用天時、地利(或地宜)、人力(或人和)這種通俗的語言來表述它,并作為一種分析框架應用到各個領域。中國傳統農學中關于“天、地、人”關系的經典性論述見之于《呂氏春秋·審時》:
夫稼,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養之者天也。
這種理論把農業生產看作“天”(氣候、季節)、“地”(土壤、地形)、“人”(農業生產主體)、“稼”(農作物,擴大一點,可以理解為人們培育和利用的生物)等各種因素相互聯系的、動的整體,體現了人和自然之間的相依相親、協調統一的關系。這種理論主要是在長期農業生產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又反過來支配和推動了中國傳統農學的發展。中國農業發生在自然環境豐富多樣的廣闊地域內,中國古代人民農業實踐的廣度和深度在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農業離不開自然界。正是在與自然界長期打交道的過程中,孕育出人與自然和諧協調的整體觀念。這是“三才”理論最本質的東西。“三才”理論不但被應用于狹義的農業生產,而且被應用于包括野生動植物利用在內的廣義農業生產中。先秦學者對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問題的論述,正是以“三才”理論為立論根據的。
上文談到,先秦時代人們已經認識到對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的基礎是“養”—— “茍得其養,無物不長;茍失其養,無物不消”。所謂“養”究竟指的什么,其精義何在?首先,當時人們所說的“養”是一種“天”即自然的活動,故有“天養”之稱。《荀子·天論》:“列星隨旋,日月遞炤,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而成。”《呂氏春秋·審時》“養之者天也”,也可以包括野生動植物在內。用現在的話,可以叫做“自然再生產”。不僅如此,《荀子·天論》還說:“財非其類以養其類,夫是之謂天養。”這已包含了自然界各種生物之間互養共生的意義在內。對于這樣一個自然的過程,人們不應該越庖代俎,不應該打亂其正常秩序,使之“不夭其生,不絕其長”;進而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使野生動植物在良好的自然環境中得以正常生長,這就是《國語·魯語》所謂“助宣氣”、“助生阜”、“畜功用”、“蕃庶物”。所以《荀子》說“順其類者謂之福,逆其類者謂之禍,夫是之謂天政”(《天論》)。這里所體現的是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而不是對立關系;人在尊重自然規律的基礎上對自然再生產起著協助和促進的作用。這是“三才”理論的精髓,它與古代西歐征服自然的思想是大異其趣的。[22]
《荀子·王制》有一段集中論述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上文多次引用過,但是割裂分散于各部分,為了使讀者有一個完整的了解而免翻檢之勞,茲把該段文字迻錄如下:
君者,善群者也。群道當,則萬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長,群生皆得其命。故養長時,則六畜育,殺生時,則草木殖。政令時,則百姓一,賢良服。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鰌鱔孕別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圣王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錯于地,塞備天地之間,加施萬物之上……
這里首先提出了“群道”問題。所謂“群道”,就是把人類和自然界視為一個整體,認為人和各種生物都是依存于自然界的;因此必須協調好它們之間的關系,才能使之各得其宜。這正是“三才”理論整體觀的具體體現。故后文在論述了必須“以時”利用山林川澤自然資源和“以時”從事農業生產之后,又歸結到天地人的關系上來。
《逸周書·大聚》也把這種思想表述得相當清楚:
旦(周公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且以并農力(執)[桑],成男女之功。夫然,則有(生)[土] (而)不失其宜,萬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時,以成萬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