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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職院校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為貫徹會議精神,教育部印發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要求各院校轉變觀念,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的綜合改革,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目標。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在高校教育體系的具體體現。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體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理性、民主、契約、自由的校園環境,這也是現代大學制度之精神。現代大學制度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即政府進行管理、社會參與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個層面為高校內部的管理,作為管理者的學校與接受管理的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國家對學校的管理,還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規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學校應當運用法治和法制來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本科院校提出并實踐依法治教有數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機制基本建立;規章制度建設在逐步完善;師生權利保護得到重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反觀高職院校,法治意識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更甚者,現有的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相悖。這些均不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推廣和建設。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現有相關理論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針對高職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論研究不夠豐富,研究內容主要圍繞如何處理好政府、社會、學校三者的關系,偏于宏觀層面。國內主要研究成果:徐顯明《確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劉樹忠《論依法治校在高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對當前高職院依法治校的幾點思考》、有從收集到的研究成果來看,國內研究對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較少。研究范圍主要集中在理順政府、社會、高校三者關系;保護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方面展開,缺乏對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側重于法學、教育學的理論研究,對實踐工作的研究相對較少。
國外相關論述主要集中在具體制度建設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學評價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紅兵的《從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科研間接成本看待大學可持續發展》、劉筱毅《國外高校人事制度現狀及對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實淺析》、《英國高等教育對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黃珊《美國大學制度的進步性對中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職院校
本文從微觀的角度切入,為高職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規范化提供新視野。本研究認為依法治校在高職院校應從以下三個維度著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進規章制度的建設。形成章程、學校基本制度、部門規章制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四個層面的制度體系,并加強規范管理。二、做到校務公開。崗位職責、各種辦事程序、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暢通信息渠道,維護師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避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清新學術氛圍。三、建立學校法律服務和支持體系。隨著社會參與教育的深入,學校和市場的聯系愈發緊密,法律風險也隨之提高;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要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專門負責法律的機構,同時加強師生的普法工作。四、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將法治融入進師生生活,發展普法講座,或者形成相關法律知識手冊,在大學里生根發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順利推廣,現代大學制度才能形成。這對夯實高職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論基礎有重大意義。各學院可成立與“依法治教視域下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建設”相關的課題研究,并將成果用于實際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推進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確各管理、教學部門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務,共同推進已有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法務體系、機構的建設;法治校園氛圍的營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辦出職業院校的特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的法制建設對于高職院校貫徹黨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義,從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體系;從微觀層面落實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礎,才能使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在高職院校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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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以人為本
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國在學生管理中的直接體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將學生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規范和管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正確處理校生關系,培養具有法治觀念的時代青年,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適應教育形勢發展,深化教育改革,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令人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存在嚴重的非法治狀態,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少數管理者壟斷一切管理事務,學生無權參與管理或雖有權但因無可靠保障而流于形式;對學生的評價無確定標準,或雖有確定標準但嚴重工具化;學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規定欠缺;學生權利受到損害時得不到有效救濟等,這些現象都指向一個共同的問題,即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一.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管理工作透明度問題。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夠公開、不夠透明,甚至是“暗箱操作”的問題。如有關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各種涉及學生利益的獎勵、評定程序等未予公開,導致學生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參與度不高,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二)學生管理工作的程序問題。在學生管理實踐中,有的高校往往忽略學生管理工作各項程序的履行或者就算是按正常程序履行,也大都只是走過場,“重結果、輕程序”,“先處理、后告知”現象普遍,實質上剝奪了學生的陳述權、申訴權、申辯權等合法權利。
(三)學生管理制度合理性、合法性問題。受傳統觀念影響,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往往只是從學校角度出發,在利益考量和權利分配上,重學校權力而輕學生權利,多規定學生義務和責任而很少提及學生權利,對學生要求標準過高、管理過嚴、處分過重,缺乏合理性,甚至存在大量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定。如規定“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本科畢業證或學位證與大學英語四級證或計算機等級證掛鉤等,都與法律法規抵觸。
二.高校學生管理非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一) 教育觀念滯后,學生管理行政化。“師道尊嚴”,“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觀念在人們潛意識中根深蒂固。在學校教學和管理中,學校與教師往往居高臨下,具有絕對權威,學生只能尊重和服從;即使老師有錯,也不容學生懷疑或辯解,否則就會被視為對老師的不尊重,甚至大逆不道。在這種思維定勢下,教育者很難把受教育者作為平等主體對待,在學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現“家長”式作風,對學生進行強制性、行政化的管理,進而造成對學生基本權利的忽視和侵犯。
(二)法治觀念淡薄,規章制度工具化。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就是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對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缺乏深刻認識,在管理中采取行政的手段,把學校管理制度當作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不管制度本身是否合理、適法。如有些學校把依法治校理解為“以罰治校”,以對學生的經濟處罰來代替其他教育手段。
(三)校生關系認識模糊,定位錯誤。一直以來,高校在教學管理中習慣把學生視作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對象,校方擁有絕對的權威,學生一旦入學取得學籍,就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學校單方面制定的規章制度,否則就會受到校規校紀得處罰。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與社會結構的重構, 教育觀念、體制、制度等產生了深刻變化,過去高校與學生之間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也發生了分化與轉化。然而,這種分化和轉化反應在學生管理實踐中卻表現出了嚴重的滯后性,校生關系仍然受傳統觀念指引和束縛,定位嚴重錯誤。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應貫徹的理念
(一)正確認識和定位校生關系是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根本前提。新時期高校與學生之間關系比較復雜,具有雙重性質,既有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也有雙方主體處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合同關系。在前者關系中,學校管理帶有強制性,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后者關系中,學校與學生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者之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教與被管教、管理與被服從的關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一種相互平等的“教”與“學”的關系。
(二)法治和以人為本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邏輯起點。高校要將依法治國方略落實到實處,就必須自覺運用法律知識進行學生管理,使大學生的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軌道。同時,教育在主體和目的等方面有其特殊性,這要求在學生管理中必須堅持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的原則,把法治和以人為本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教育與懲罰的關系,校規校紀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關系,學生自治和學校管理的關系。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措施和對策
(一)提高高校管理者的自身素質。提高管理者的自身素質是建設好學生工作管理隊伍的前提。學校要積極鼓勵管理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其培訓和考核工作,利用各種平臺充分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重塑管理理念,其次要增強法律意識,變“人治”為“法治”。
(二)建立正當、合理的學生管理程序。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學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建立正當學生管理程序。在學生管理中,凡涉及處理學生權利的行為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如學校在處罰、處分學生時,必須事先告知學生,向學生說明原因和處理依據,認真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給予學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事后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保證管理行為公開、公平和公正。
(三)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對比較完善,為高校實施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高校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與學生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高校應取消現行管理制度中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內容,建立健全需要完善的那部分內容,使之依法有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也是學生管理工作正規化、規范化的客觀需要。
參考文獻:
[1]曹斯曼.論高校學生管理之法治化[J].懷化學院學報. 2006(3).
[2]張弛.學校法律治理研究[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
關鍵詞:法治保障;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225-02
黨的十報告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格局的基礎上,增加了“法治保障”這一新內容。“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社會管理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標志著中國社會管理創新將由典型試驗、重點突破、政策引導,向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學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的價值
法治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軟實力,是公民實現公權和私權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執政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前提條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既處于戰略機遇期,又是矛盾凸顯期,社會結構由單一黨政系統發展到公權力、企業和公民社會系統并存。面臨這些新挑戰,社會管理創新要求我們不斷破解社會公正、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擾、機制性束縛,實現“三個轉變”:管理目標由“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轉變;管理主體由“政府大包大攬”向多元社會主體協同治理根本轉變;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綜合施策根本轉變。轉變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動力,就是法治建設。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更有利于調整社會關系、分配社會利益、規范社會行為、構建社會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的手段規范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保證其正確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當前我們面臨的很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絕大部分是由于受現有體制機制、傳統習慣、部門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法律法規沒有得以實施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采取積極措施,創新制度機制,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權利有效保障、公權機關依法辦事、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良好局面,這是社會管理創新題中應有之義。
3.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追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利益訴求越來越具體,對完善法律體系的期待越來越高。要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找準突破口,在法治原則和現有法律框架內大膽探索,打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運用新的理念、知識、技術,創新方法手段,不斷總結經驗,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制度規范,并通過法定途徑上升為法律法規,以社會管理創新“點”的突破,推動法律體系“面”的逐步完善,實現“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礙
中國有關社會管理法治建設還比較滯后,有些領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為阻礙社會管理創新深入推進的重要因素。
1.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法治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最強動力,唯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效果和長期的效益。但是,當前我們社會管理理念還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樹立法律權威,尊重公民權利、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能夠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自覺做守法護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強。社會管理的主體是人民群眾,社會管理創新為了人民群眾,也要依靠人民群眾,政府的決策和舉措都要做到“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使社會效果更貼近其出發點和歸宿點。三是“公平正義”理念難以確立。要使社會成員能夠按照規定的行為模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實現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過程公開和結果公平。
2.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當前中國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幫教、虛擬社會管控“、兩新組織”管理等方面社會法制建設明顯滯后,一些明顯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法律法規,不能反映當前公民的利益訴求,這些都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所急需解決的法制建設問題。要針對這些問題,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需要進一步推動。
3.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資源需要整合。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決策法治化的載體、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的建設、社會矛盾糾紛防范調處法治化的平臺等都存在單打獨斗、互不銜接的問題。以依法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為突破口,整合行政資源,整合社會資源,整合政法資源,壯大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加快形成政府、社會、企業、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進政府管理功能與社會治理機制的有機融合,不斷增強各類管理主體之間的協調互動能力。強化共管共治,推動群防群治,積極引導社會自治,拓寬群眾參與渠道,動員組織群眾依法理性參與社會管理,努力形成社會管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新時期的社會管理只有發揮法治建設獨特優勢,在法治底線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和創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軌道。
1.發揮法治導向功能,全面推進社會管理新型理念的創新。充分發揮法治的導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臺、大背景下謀劃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才具有更強的生命力。當前,全體公民必須確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綜合施政”、“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公平優先、權利優先”等社會管理理念,大力改進和轉變部門職能,著力推動部門工作向社會領域延伸,在轉變職能中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中促進職能轉變,加快從行政主導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導的管理模式轉變,從根本上改變重部門責任、輕社會責任,重業務管理、輕社會管理,重行政審批、輕引導監管的現象。
2.發揮法治調控功能,有序推進社會管理源頭機制的創新。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而是矛盾糾紛可控、得到妥善處理、及時化解的社會。因此,從源頭預防、排除、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顯得至關重要。一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政務公開、民主決策制度,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加強和改進制度,用群眾工作統攬工作,讓群眾話有處說、冤有處訴、問題有處反映,同時教育和引導群眾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針對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滾動排查、矛盾糾紛情報信息預警等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按照“見微知著、搶得先機、爭取主動、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二是進一步深化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構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機制。深化、拓展大調解機制,著力構筑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機制,加強行業調解、社會組織調解工作,善于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積極抓好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司法全程全員全面調解、涉法涉訴化解、預防處置等配套機制建設,推進大調解不斷取得新成效。三是進一步推進大調解法治化建設。大調解是一項嶄新的事業,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會公信力,必須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實在法律的框架內調解糾紛,原則問題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調解。要推進大調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受理、分流、督辦及處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級調解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糾紛受理登記、首問負責、聯動聯調、定期回訪、調處督辦、責任查究、培訓管理、考核獎懲、統計報告等各類運作制度,規范調解程序,細化調解流程,對調解的范圍、程序、時限、方式、質量等作出嚴格要求,使調處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從程序到實體都受到嚴格規范和約束,確保大調解權威公信、健康發展。
1.清除影響和制約社會管理創新的各種障礙
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欲和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創新社會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諸多不應有的人為阻力。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清除障礙:一是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阻礙社會管理創新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以清除隱匿于社會管理機體中的毒瘤。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職務犯罪的發生,為該縣營造了一個清廉高效的發展環境。二是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來發出檢察建議48件,對在履職中發現的一些部門管理漏洞認真分析,形成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納入有關部門的管理。三是對政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及跟蹤巡訪,從機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2.防范處置因司法不公引發的突出社會矛盾
公平正義的失衡和司法人員道德的失范極易引起公眾的不滿,特別是在通信、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社會,因有關部門執法不公、不嚴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們關注和炒作,進而演變成。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絕因司法不公而引發的新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3.營造促進社會管理有序運行的良好治安環境
首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創造良好法治環境。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訴354案470人,批捕、準確率均達100%;次之,認真落實檢察環節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犯罪多發人群、網吧等重點人群、行業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治安防控網絡。第三,積極開展法律宣傳。通過贈送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服務等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
4.加強幫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會正能量
一是積極協調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被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裁定假釋等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的矯正,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將監外執行罪犯全部納入微機管理,實現了對監外執行罪犯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二是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專案組,強化案后回訪幫教,跟蹤未成年犯的改造情況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課、成立幫教對子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等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
5.開展工作創新為促進社會管理增添動力
一是積極探索“檢調對接”,對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備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和解。同時,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實現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結。二是積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安排專人開展日常檢察動態與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涉檢輿情,快速發現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有效制止各種網上炒作等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公共事件發生。三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交流,暢通發現渠道,促進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6.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
結合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承擔社會事務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發生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因社會事務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關于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的年度綜合報告,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三年來,在縣檢察機關推動下,縣政府及各部門共制訂、完善有關社會管理制度23項、健全機制9項,增強了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1.兩法銜接缺乏有效支撐
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實踐中,部分行政執法部門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必須從制度層面給予大力支撐,建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逢銜接,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2.職能發揮缺乏統一整合
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涉及反貪、反瀆、民行、預防、刑檢、宣傳等多項業務部門。但目前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工作力度不強。如發送檢察建議,就存在各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整體性、統一性考慮的問題。機關內部缺乏一個有效整合各項業務,統籌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專業部門或機構。
3.辦案效能未能充分發揮
雖然檢察機關每年都要查處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但從近幾年案件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案件數量是呈上升趨勢的。為什么案件會越查越多,排除黨和國家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等因素之外,查辦案件所應有的警示、教育、預防等辦案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4.源頭問題沒能及時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進社會管理的源頭性、苗頭性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善于密切聯系群眾、與基層接觸廣泛的傳統優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研究、系統梳理,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從源頭上促進黨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斷完善,努力消除不穩定因素,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
2013年1月,對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須更加注重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
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工作與推進社會管理相輔相成,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檢察工作也是社會管理工作。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社會管理本源于政府職能,檢察機關源于憲法的授權體現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為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切入點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游離于社會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務之中,主要是依據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定位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以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為統領,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嶄新目標,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服務。
2.立足源頭,最大限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參考
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積極參與到重點工作中去。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指導實踐,以法治目光審視社會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管理創新。著眼服務社會建設大局,結合執法辦案和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對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性建議,對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調整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重大公共政策完善,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等,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民生訴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黨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頭;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社會管理和服務。
3.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執法辦案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要有效履行批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責,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一是著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作用,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在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出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等過程中,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促使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審慎用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廣泛進行預防宣傳,營造廉政建設的良好氛圍,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行使。二是努力促進執法辦案效果的最優化。以法律眼冷靜觀察社會事務,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關系、利益與矛盾,消除矛盾雙方的對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寬嚴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積極推進量刑建議、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等工作,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定。
4.積極參與,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社會矛盾和影響穩定的因素及時進行排查,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二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對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黑惡勢力、兩搶一盜等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三是突出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構建社區防控網、街面防控網、卡口防控網、內部單位防控網、農村防控網為主體的五大防控網絡,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強對三類重點人群的教育管理,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功能。
5.夯實基礎,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關鍵詞】法治化;法律;道德;困惑;關系
關于法律與道德,兩種作為主要存在方式來調整著社會關系,在構建和諧社會,社會發展的歷史性進程中有著尤為重要的作用。其實道德與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觀點價值是鼓勵人們正直、善良、正義。這樣就很容易讓人混淆。法制對于道德而言,是以一種制度形式來規范行為,道德則屬于一種社會意識,沒有明文規定,卻迫使人一樣的遵守,因此,法律與道德是可以相互為用的。
1 歷史的原因逐漸使道德權威性的弱化
1.1 中國古代所形成的是以德為主刑輔理念
在中國的古代,道德具有一個非常受重視的地位,古代又被稱作為禮儀之邦,他是統治者進行國家治理,對子民進行思想控制,籠絡民心。思想道德的形成和規范更多的是合乎自然發展要求。古代有著很多耳熟能詳的小故事時時提醒著現代人道德的重要性,孔融讓梨的故事人盡皆知,家有六個兄弟,他排行老六,因為活潑、隨和,大家都喜歡他。一次家里來了客人,帶來了一些梨,讓孔融來分,孔融先將最大的分給客人,然后爸爸媽媽,大一點的分給哥哥,自己撿了最小的來吃,于是大家傳頌起來,年幼的孔融就知曉此等美德,可見古代人對于道德常識的重視,融入日常生活、學習的方方面面。古代縱使有法律,卻往往是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上,道德高于法律的社會地位,而人們也都遵守著。
1.2 現代法治觀念下的道德地位在弱化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之我國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體系與過去的體制天壤之別,我們推崇構建社會管理法治化,將法治文化推到時代的前沿,成為最主要的時代任務。法律與道德作為兩個單獨的個體存在,卻缺一不可,想要社會穩定必須兩者相融合,彼此進行互相補充,又可以彼此借鑒著去執行。作為判別人們行為的主要手段,法已經不是過去的依附在道德上了,而是獨立的存在著,發揮著它獨特的作用。依照法律事實求是,依法治國,繩之以法等等,這些觀念與過去的道德觀念出現了很大的分歧。更隨著法律觀念不斷的深入人心,過去那種以道德規范為主要的方式去處理社會關系的方式已經改變,人們更多的時候是選擇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處理復雜的社會關系。人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遇事先考慮依據法律的規定我要怎么處理,就比如現如今的人性漠視,遇到弱者受欺凌,只是道德層面,不受法律的約束,故袖手旁觀的越來越多。道德對于社會的約束力幾乎看不到了,他以往的權威性已受到嚴重威脅。法律很積極地參與社會之中,而道德顯然掉隊很久,法律與道德在調整社會關系時扮演的社會角色很自然的發生了互換。
2 道德與法律的價值在社會實現中存在差異
其實道德與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觀點價值是鼓勵人們正直、善良、正義,警告人們遵守規則,避免犯罪。二者缺一不可,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兩者顯然在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觀念上存在著很大的不同,而且對于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的評判標準也存在著不一樣的看法。道德的只要內容即為“善”與“惡”,它最基本的評判標準就是:“善”就是道德行為,“惡”就是不道德行為。“道德的評判標準是善惡之分,即公平與偏見、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邪惡等等。然而對于法律的說法卻不是如此,現代的法學理論是這樣認為的,從大體上來“權利與相應的義務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核心內容,法律問題無外乎就是權利及義務問題。也就是說,法律的核心內容是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要求人們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在這個條件下,法律基本評判標準就變成了: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這種行為就歸結為合法;反之,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沒有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這種的行為是違法的。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無論是從核心內容還是從基本的評判標準,道德和法律應當屬于兩個不同的意義范疇,它們對于價值評判標準是存在著很大差異的。與此同時,法律與道德在各自的約束體制上又有著不同:道德是“主體的內在本性要求,是其內在良心、善、知、仁、勇等自律規范,它直接源于人的個體的內在心聲,它作為個人價值行為的自我協調和自我規范,可稱之為‘個人自律道德’。而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國家機器這種外在約束力才使得法律在社會中得以實行和遵守。法律著重于塑造和形成“理性、原則性和合理化,接受外在規范”,是屬于一種他律性的規范。正是由于這樣的區別存在,法律和道德在對某些社會行為進行調整的時候會產生這樣的社會效果:合法的不一定就是道德的,非法的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反過來也是這樣。由于人的道德自律性減弱,法律他律性的加強,社會中不道德的但卻合法的行為就越來越多,也就增加了人們諸多的道德困惑的感慨。人們從最初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強,法律知識匱乏到現如今的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遵紀守法,法制觀念甚是得人心。
3 社會轉型時期道德的價值觀念尚須逐步發展
對當今的法律與道德關系做出正確的認識與判斷顯得尤為重要,為了建立和諧的社會發展體系,我們有必要重申法律與道德的微妙關系。與其用道德滑坡來形容這種道德狀態,我個人覺得有些偏激,更想用道德的失衡來形容一下,更為讓人們所接受。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懲罰一個罪犯,卻不能用道德來嚴懲一個品德敗壞卻沒有觸犯法律的人,只是譴責。因此,人們常常在法律與道德中做比較,顯然道德的力度遠遠不及法律來的更加真實,這就讓人們更加的困惑,到底道德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道德和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化解矛盾沖突的主要方式,是有著各自獨特的特征得,相互之間既有著相得益彰的聯系,又有著很大的區別。這就是為什么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時期有這么多的道德困惑,諸多原因皆可證明。因此,在社會主義轉型時期我們應該逐步形成和完善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念體系,與法制體系相結合,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道德與法律不論在古代還是在現在,兩者之間的關系在維護社會安定,社會秩序,協調社會各種矛盾沖突之間的關系上是缺一不可的。在推崇社會管理法治化的社會下,雖然會出現一些道德行為丟失的現象,不得讓人們感受法律的冷血,對于道德而產生困惑。但個人觀點如若發展法治在法治化逐步深入的當今社會,這種現象是必然的。不過,作為現如今的社會,雖然出現一些道德失衡的現象而使人們產生對道德的困惑,但我認為那是法治化深入的必然現象。不過,作為多元的社會,對于法律與道德這兩種社會調控手段不能分出孰輕孰重,但應該相同的給予重視,正如我們現在對于道德缺失的困惑一樣,只要我們遵守法紀,重視道德培養,那么社會上的一些不文明行為將不會出現。構建和諧社會,人人有責。
【參考文獻】
關鍵詞:學生管理依法治校權利保護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規定》充分體現了學校以育人為本、育人以德育為先的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這將推進高校學生管理進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高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糾紛案件,一方面隱含著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與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學生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日益高漲與成熟。如何正確解決和處理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為高校管理者面對的現實新課題。
一、深刻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目前,國內外學者對此還沒有達成共識,歸納起來,主要有憲法關系說、民事關系說、行政關系說、特別權力關系說及綜合說等觀點。筆者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我國《高等教育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規定,以及《學位管理條例》對高校授予學位的規定等,體現了這種性質。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教育格局的變化,學生自費上學、自主就業,后勤服務社會化等等,體現了高校更多的是在為學生提供服務,這一切使得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已經表現出來。盡管由于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在這種關系中,學校和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因此,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當然,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些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但是,從理論上,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二、正確把握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及其成因
高校學生管理引發的法律糾紛主要指學生管理制度、校紀校規及其執行過程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二是侵犯學生的名譽權,三是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四是侵犯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如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及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自古以來,中國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師的主導與主體地位,“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誤區。如有人認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也有人片面認識法律的功能,認為法律可用可不用;對自己有利就用,沒有利就不用;口頭表態用,實際操作不用。這樣,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規章和學校的某些學生管理規定違背法治精神已經凸現出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我國法制建設進程邁上了新的臺階。從教育立法來看,針對教育事業我國先后出臺多項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規、規章,但是仍然出現學生管理部門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搜查學生宿舍、學校禁止學生談戀愛、在巡夜中曝光學生個人隱私以及各種名義的校內罰款等種種現象,還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勸退學”案件引發的法律沖突,引發人們對于高等學校管理權限的討論。從這些案件和糾紛中,學校的規定和做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沖突不斷凸現出來。
第三,高校內部缺乏規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及應有的保障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造成內部行為矛盾,導致受教育者合法權益受損。以1999年田某訴北京某高校一案為例,校方敗訴的根本原因在于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規定和對原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矛盾日趨加大。高校對學生的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權利。學校的這些權利有助于學校實現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能,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對學生的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都直接針對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而受教育權又是我國憲法和教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在發生多起學校敗訴的糾紛中,有的學校權利隨意擴大,采用類推、比照條例和隨意擴大自主管理權,導致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
第五,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時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規學生作出處罰時,應包括學生的解釋和申訴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聽證并作出處罰建議的程序、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處罰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項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對學生的侵權,從而成為學生狀告學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各種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積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這不僅是貫徹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客觀要求。法治是時代的呼喚,是社會的需要。高校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系統,自然不能游離于法治的觸角之外,高校的學生工作理應置于法治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完善高校學生工作的法律秩序,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構建,是高校學生工作走向現代化的一個標志。
(一)樹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關懷精神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法治理念。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臺標志著高校的管理進人了法治化的時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由此在中華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熱潮。然而,不少從事高校學生管理的人員往往囿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以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在學生學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務管理方面,仍然習慣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來治理學校,由此造成了學生與校方的對立和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盡快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夠擺脫困境。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圍,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罰(分)學生,不管主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別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與亂用。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制度公開不夠,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予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因素太重;處罰(分)學生時,并未履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異議權沒有給予足夠的保障;還有的個別學校設定了許多對學生罰款處罰。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這種做法是很值得非議的。所有這些,都說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堅持法治原則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高校學生工作的價值導向過去主要是著眼于有效地規范和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而對于如何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權益重視不夠。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時,不僅要關心國家、學校的利益以及教師的利益,更要關心學生的利益,要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的權利價值,關心學生的權利實現,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激勵學生的權利追求。在學校“立法”—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意見,某些問題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學生管理必須體現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堅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寬有嚴,確保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正當的利益,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最佳條件。
(二)建立學生參與機制,完善利益表達制度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民主思想。作為學生工作的主要對象,學生利益和學校的利益在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情況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實現指導和幫助學生成長成才的目的,就必須讓學生能夠充分表達他們的意愿,反映他們的利益,調動他們民主參與的熱情,從而增加他們對學生工作的認可度,減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效果。實行擴招政策以來,高校規模迅速膨脹,為了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諸多規章制度。囿于管理者習慣思維的局限性,這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往往缺乏學生的參與,導致帶有明顯的“泛道德主義”傾向。這些規章往往特別強調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視學生個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為借口過多地要求學生奉獻服從,以致在規章施行過程中,遭到學生的反對和抵制。規章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只有與社會相協調時才能成為一種有用的規則。要達到與社會發展的契合,規章必須是各方主體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學生作為高校的管理相對人,其自身利益與學校利益在總體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體領域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因此,高校中和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必須體現學生的利益,表達他們的意志,否則就很難得到他們的認可和支持,導致實行成本大大提高。為此,我們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達制度,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充分、有效地表達自己合理的見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間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從而增添規章的正當性和學生的認可度。比如高校學生會制度和學生代表制度,高校通過這兩個制度促使學生的參與,有利于體現學生的意志,尋找學生利益和學校利益的優化點,減少規章實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時,建立這種制度就能夠使學生與學校管理者增加溝通,減少矛盾,同時也為決策者提取信息資源提供了一條捷徑,可大大縮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規范學生管理程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應堅持正當程序原則,通過正當程序控制管理過程,規范權力的運行秩序,使權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步驟和方式,避免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偶然性和隨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為此,高校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科學、合理、嚴格的程序機制,以保證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平等得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得以保障和維護。處罰(分)學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例如在高校對違規學生進行處罰時,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嚴格的程序,包括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學生的申訴程序、專門委員會的聽證程序等等。
(四)強化司法審查原則,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校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享有眾多權利。高校一方面有權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并給予學生充分的法律救濟。
據報載:10月25日晚,大余縣新城鎮男子譚某和女友趙某在草坪上約會,聊得興起時,譚某竟不顧好友羅某近在身邊,強行欲與趙某發生性關系,遭拒后,便叫羅某上前搭把手,最終將女友。次日一早,被害人趙某及時報案,荒唐的譚某和無知的羅某被大余警方抓獲。-面對民警審訊,譚某與羅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譚某、羅某已被依法刑拘,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贛州晚報》2014年10月28日A4版)
讀了這則題為《女友難得手,叫來“兄弟”搭把手》的報道,令人沉思。譚某羅某兩人懵懵懂懂就把觸犯刑律的“麻煩”引上身,以其說是這兩個年輕人自己不懂法帶來了不幸,還不如說是我們法律普及工作的悲哀。憑心而論,我國多多年前制定、頒布、實行的《刑法》中關于性犯罪的條款中就明確了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等。這兩個年輕人全然不懂,竟在公共場合,明目張膽的違背婦女的意愿,做出了報道中描述的悲催的蠢舉:“欲火難耐的譚某竟不顧女友的反對,強行將她摁倒在草坪上,撕掉了趙某的上衣。趙某拼命反抗,難以得逞的譚某便大聲呼叫羅某上前幫忙。從小就講‘哥們義氣’的羅某快步上前,使勁摁住趙某的雙腿,趙某漸漸失去了反抗能力。在羅某的‘鼎力相助’下,譚某最終得手。”荒唐的譚某,一時著魔、沖動犯下罪孽應無赦;無知的羅某,看到朋友在實施犯罪,不僅不制止,反而助紂為虐當幫兇真可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開啟了當代中國走向國家治理法治化的新時代,繪就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藍圖。法治建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要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信心,從而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做法治建設的宣傳者、推動者,履行社會責任,發揮表率作用。要加大普法力度,研究管用的辦法,增強普法工作的實效。普法教育應該融入社會日常工作、生活中去,讓公民在潛移默化中了解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要將普法教育常態化,讓法律條文不再只是紙上的東西,引導公民做名副其實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切莫懵懵懂懂犯了法。每個公民都要時時刻刻繃緊遵紀守法、學法用法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夠界定在法律允許的框框內。因為在我們這個法制國度和眼下的信息時代里,只要平時多留心,有意識地從報刊上、電視上、網絡上、書本上了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就一定能夠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啞巴虧”。各級黨政和司法部門則要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向人民群眾宣講相關的法律知識,尤其是對那些新近頒發、施行的跟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要在第一時間宣傳普及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樣,才能消除法律知識的“空白點”,從根本上杜絕“懵懵懂懂犯法”事件的發生。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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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1.湖南工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 湖南衡陽 421008;2.湖南工學院計算機與信息科學學院 湖南衡陽 421002)